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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5122民初1506号饶平县玉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静吟、李签利、李镇科、李若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21 10:12:07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5122民初1506号

饶平县利鹏毛织厂、李静吟、李签利、李镇科、李若平

本院受理原告饶平县玉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饶平县利鹏毛织厂、李静吟、李签利、李镇科、李若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5122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饶平县利鹏毛织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饶平县玉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317600元、利息5869.25元及逾期利息(以317600元为基数,从1999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当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饶平县利鹏毛织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饶平县玉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389200元、利息30932.93元及逾期利息(以389200元为基数,从2001年3月21日起以日利率万分之三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被告饶平县利鹏毛织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饶平县玉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264000元、利息88387.2元及逾期利息(以264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12月26日起以日利率万分之四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饶平县玉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68.31元,由被告饶平县利鹏毛织厂负担,被告饶平县利鹏毛织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钱东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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