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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20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诉被告林昭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05-13 10:06:29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林昭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诉被告林昭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变更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交换证据的时间为二0二二年月十日上午8时30分,并定于同日上午9时在本院钱东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O二十二

(请张贴)

 


 
责任编辑:钱东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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