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廖少龙:
本院受理黄秀月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5122民初3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按黄秀月撤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