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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443号原告余少珍诉被告吴炼煜离婚纠纷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11 10:23:54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5122民初443号

吴炼煜:

本院受理原告余少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不准予原告余少珍与被告吴炼煜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余少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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