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陈义庭、陈少荣: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290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诉被告陈义庭、陈少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义庭、陈少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借款本金21300元及利息(截至20221月31止的利息1167.83元;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7%计算);二、被告陈少荣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少荣代偿后,有权向被告陈义庭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61.7元,由被告陈义庭、陈少荣负担。原告已先垫付,被告陈义庭、陈少荣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限陈义庭、陈少荣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