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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207号原告郑文彬诉被告曾庆祝、林逢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09 11:08:14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曾庆祝、林逢东: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207号原告郑文彬诉被告曾庆祝、林逢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粤 5122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文彬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300 元,由原告郑文彬承担,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收退。限曾庆祝、林逢东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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