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邱孙、张文娟、深圳以升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2)粤 5122 民初 294号原告饶平县焕财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邱孙、张文娟、深圳以升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蔡诗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准许追加被告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邱孙向原告付还货款109590.5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09590.5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加计50%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判决被告张文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并判决深圳以升劳务有限公司对被告邱孙拖欠货款109590.55元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在审理原告饶平县焕财装饰材料经营部诉被告邱孙、张文娟、第三人蔡诗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应原告饶平县焕财装饰材料经营部的申请,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追加深圳以升劳务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7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