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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201号原告欧进顺与被告林楚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4-28 15:13:29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林楚昭: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201号原告欧进顺与被告林楚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被告林楚昭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欧进顺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300 元,由被告林楚昭负担,原告欧进顺已预交,被告林楚昭还款时一并迳付原告欧进顺,本院不再另作收退。限被告林楚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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