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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5122民初1373号原告杨淑英诉被告杨伟坤离婚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05 15:54:33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杨伟坤:

     本院受理(2021)粤5122民初1373号原告杨淑英诉被告杨伟坤离婚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 5122 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淑英与被告杨伟坤离婚;二、婚生儿子杨树涛由原告杨淑英抚养,婚生儿子杨树钛由被告杨伟坤抚养,抚养费用各自承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原告杨淑英享有探望儿子杨树钛的权利,被告杨伟坤享有探望儿子杨树涛的权利;三、驳回原告杨淑英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杨淑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限杨伟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责任编辑:所城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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