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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169号原告郭智贤、郭云唐、郭雲儒与被告饶平县和润洗涤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05 11:32:33 打印 字号: | |

广

 

饶平县和润洗涤厂

一、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169原告郭智贤、郭云唐、郭雲儒与被告饶平县和润洗涤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169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饶平县和润洗涤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原告郭智贤工资款16650元。二、被告饶平县和润洗涤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原告郭云唐工资款11988元。三、被告饶平县和润洗涤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原告郭云儒工资款9350元。四、被告饶平县和润洗涤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原告郭智贤、郭云唐和郭云儒补偿款共1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钱东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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