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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89号
原告王惠生诉被告吕春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公告判决
作者:综合审判庭  发布时间:2022-04-29 14:55:49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吕春书

本院受理原告王惠生诉被告吕春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吕春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惠生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22年1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计付)。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吕春书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四月二十九日

(请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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