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吕志和: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523号原告高顺成诉被告吕志和、吕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吕志和及吕秋梅付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3月24日起计至判决还款之日止,按月息 2.2%计);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30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