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谢艳吉:
本院受理原告林晓永诉被告谢艳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交换证据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解除该购物合同,判被告退还货款6588元;2、请求判处被告依法赔偿原告10倍赔偿金额65880元;3、请求判处被告承担检测费用800元;4、请求判由被告承担本案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交换证据的时间为二0二二年六月九日下午2时30分,并定于同日下午3时在本院钱东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