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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417号原告蔡晓如诉被告胡海鸿离婚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2-04-27 17:11:32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胡海鸿

 本院受理原告蔡晓如诉被告胡海鸿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交换证据通知书、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决婚生女儿胡斯涵和女儿胡烨涵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两个孩子抚养费的一半(按每人每月2000元支付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小汽车4部和婚后家庭共有房屋四分之一份额(财产价值暂计19万元);4、依法判决被告给予原告经济帮助6万元;5、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交换证据的时间为二0二二十230分,并定于同日3时在本院钱东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请张贴)

                                 O二二十七


 
责任编辑:钱东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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