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胡海鸿:
本院受理原告蔡晓如诉被告胡海鸿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交换证据通知书、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决婚生女儿胡斯涵和女儿胡烨涵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两个孩子抚养费的一半(按每人每月2000元支付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小汽车4部和婚后家庭共有房屋四分之一份额(财产价值暂计19万元);4、依法判决被告给予原告经济帮助6万元;5、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交换证据的时间为二0二二年六月二十日下午2时30分,并定于同日下午3时在本院钱东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