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庄世杰:
本院受理原告朱卷云与被告庄世杰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撤诉裁定书等。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卷云撤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