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吴义坤:
本院受理原告余瑶华诉被告吴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交换证据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付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交换证据的时间为二0二二年七月六日下午2时30分,并定于同日下午3时在本院钱东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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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