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若有: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吴若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变更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由审判员郑金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琼霞,黄彬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交换证据的时间为二0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2时30分,并定于同日下午3时在本院钱东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