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5122民初124号
马付付:
本院受理原告马昌银与你及顾怀亮、田炳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变更诉求申请书、交换证据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变更诉求申请书为:1、判决三被申请人连带向原告赔偿因事故造成的损失185175.91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定于2022年5月31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同日九时十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