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周森源: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142号原告郑煜翔与被告周森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周森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煜翔借款本金204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4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10元,由被告周森源负担。原告郑煜翔已先预交,被告周森源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郑煜翔,本院不再收退。限周森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