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林荣添:
本院受理(2021)粤5122民初1058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阳升、林荣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5122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6194元(原告已预交)、鉴定费23280元,由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鉴定费23280元迳付给被告林阳升。限林荣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