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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528号原告康音诉被告陈艳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2-04-25 12:02:43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陈艳云: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528号原告康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71690元(以下币种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标准支付逾期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天内,并定于2022年6月28日下午3时 00分在所城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所城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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