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江钜: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江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关于防止干预过问案件“两个规定”“两个办法”及相关规定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付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81259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12月20日止,以后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10.8%另计);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三饶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