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陈继彬:
本院受理(2022)粤 5122 民初 439 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诉被告陈继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付还原告一笔借款本金 29700 元,利息 4235.35 元,本息合计33935.35 元(利息暂计至 2022 年 3 月 11 日止,2022年 3月 12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26 日按年利率 7.7%计收利息,2022 年 12 月 27 日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还款年利率 11.55%另计); 违约金 2250 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天内,并定于2022年6月15日下午3时00分在所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