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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320号原告李彬妹与被告林跃彬离婚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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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管办  发布时间:2022-04-14 09:33:33 打印 字号: | |

广

 

     

 

2022)粤5122民初320号

林跃彬

本院受理原告李彬妹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不准予原告李彬妹与被告林跃彬离婚;二、驳回原告李彬妹的其它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四月十四


 
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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