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良之: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良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变更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良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决定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由审判员郑金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天成,黄琼霞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交换证据的时间为二0二二年五月十八日上午8时30分,并定于同日上午9时在本院钱东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O二二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