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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4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与被告林吉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2-01-21 17:08:29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林吉胜: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4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与被告林吉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独任审理告知书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44213.09元,利息1735.61元;《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244213.09元,利息人民币1735.61元),利息及罚息/复利计至2021年11月26日止,本息合计245948.7元,以后按合同约定另计如下:《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利息按年利率4.45%执行,逾期利息按执行利率上浮50%执行。2.请求判令案件受理费由上述被告承担。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4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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