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郑宝才: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171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宝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郑宝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元及利息(截至2022年1月20日的利息2939354元;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另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4.84元,由被告郑宝才承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缴费手续。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时预交的受理费984.84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费手续。限郑宝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