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吕志和、吕秋梅: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139号原告高顺成诉被告吕志和、吕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们公告(2022)粤5122民初13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顺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高顺成负担(原告高顺成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25元,应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