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肖金秋: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415号原告黄学光与被告肖金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2600元,并支付利息,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等费用。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14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