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其他公告
(2021)粤5122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书
(2021)粤5122民初1607号陈滨森与符小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陈滨森与符小玲离婚纠纷一案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22-04-13 16:29:03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符小玲

本院受理陈滨森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5122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准许陈滨森与你离婚;二、婚生子女陈秋希、陈益帆由陈滨森抚养,抚养费用由陈滨森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民一庭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