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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5122民初146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与被告杨义生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04 11:18:04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杨义生:

       本院受理(2021)粤5122民初146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与被告杨义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5122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义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52770.88元,利息(截至2021年7月9日止,尚欠利息3516.15元;自2021年7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中国建设银行粤通卡·龙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标准另计);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3.4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负担276.28元,被告杨义生负担120717元,被告杨义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缴费手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起诉时多预交的受理费112717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费手续。限杨义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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