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周文凤:
本院受理(2022)粤 5122 民初213号原告陈义贵与被告周文凤离婚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不准予原告陈义贵与被告周文凤离婚;二、驳回原告陈义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义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限周文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