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杨细妹: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399号原告颜崇钰诉被告杨创杰、杨细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二位被告共同付还原告货款人民币204071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1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20407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天内,并定于2022年6月14日下午3时00分在所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