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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4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与被告林吉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4-08 15:27:54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林吉胜: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4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与被告林吉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林吉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借款本金244213.09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11月26日的利息1640.82元;自2021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244213.09元为基数,按《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6.675%另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87.8元,由林吉胜负担。原告已先预交,被告林吉胜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本院不再收退。限林吉胜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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