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郑龙浩:
本院受理(2021)粤5122民初1639号原告刘璋艺与被告郑龙浩、刘进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5122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璋艺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300元,由原告刘璋艺承担,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收退。限郑龙浩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