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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5122民初1329号原告饶平县宝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传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2-04-07 16:57:59 打印 字号: | |

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告

宁波传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1)粤5122民初1329号原告饶平县宝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传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5122民初1329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宁波传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请张贴)

 

   

 

                                O二二


 
责任编辑:钱东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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