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宁波传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1)粤5122民初1329号原告饶平县宝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传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5122民初132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平县宝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O二二年四月二日
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宁波传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1)粤5122民初1329号原告饶平县宝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传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5122民初132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平县宝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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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二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