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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443号原告余少珍与被告吴炼煜离婚纠纷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2-04-06 15:21:25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5122民初443号

吴炼煜:

    本院受理原告余少珍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交换证据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10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同日九时十分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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