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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9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03-29 11:07:44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张建文: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9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被告张建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1478.45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12月30日的利息101285.59元;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096%另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91.46元,由被告张建文承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691.46元,予以退还。限被告张建文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号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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