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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398号原告余德龙与被告黄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03-29 11:39:54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黄晖: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398号原告余德龙与被告黄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黄晖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柒万元整及相应利息。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30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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