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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306号原告许少文与余立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简易转普通裁定公告及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29 11:11:45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余立煌: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306号原告许少文与余立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粤5122民初306号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余立煌付还原告许少文货款人民币44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该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二、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应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1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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