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余立煌: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306号原告许少文与余立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粤5122民初306号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余立煌付还原告许少文货款人民币44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该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二、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应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1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