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邓正村:
本院受理(2021)粤5122民初1474号原告余贵德与被告邓正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5122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邓正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余贵德货款6129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货款61298元为基数,自起2019年9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3%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2.45元,由原告余贵德负担550元,被告邓正村负担1332.4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限邓正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