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钟文勇:
本院受理原告郑欢涛诉被告钟文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交换证据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合同费用728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交换证据的时间为二0二二年五月十八日下午2时30分,并定于同日下午3时在本院钱东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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