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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294号原告饶平县焕财装饰材料经营部诉被告邱孙(又名蔡茂青)、张文娟、第三人蔡诗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等公告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22-03-25 15:29:57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邱孙、张文娟: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294号原告饶平县焕财装饰材料经营部诉被告邱孙(又名蔡茂青)、张文娟、第三人蔡诗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付还原告货款109590.5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09590.5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加计50%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张文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31日上午9时10分在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三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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