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5122民初336号
张金喜:
本院受理原告陈志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张金喜偿还于1999年11月26日借款本金31800元,于1999年12月2日借款本金53000元,借款总金额84800元,以及1999年11月至12月到还款结束前未归还借款人民币总金额的利息,人民币利息按国家现今规定的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所有涉及本案产生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9日上午9:30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本院地址:饶平县黄冈镇六号路中段;联系电话:0768-7810111)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请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