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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5122民初1666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为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22 10:28:31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张为义:

本院受理(2021)粤5122民初1666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为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5122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为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笔借款本金89000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11月26日的利息193102.41元;自2021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8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74%另计);二、被告张为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笔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11月26日的利息8215.05元;自2021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另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29.76元,由被告张为义承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缴费手续。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时预交的受理费5729.76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费手续。限张为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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