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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5122民初14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诉被告张通达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22 16:31:52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张通达:

       本院受理(2021)粤5122民初14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诉被告张通达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5122民初14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通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悠然白金卡透支款本金95581.34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截至2021年6月27日止,尚欠利息8665.45元;自2021年6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另计);二、被告张通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5.9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负担111.03元,被告张通达负担2404.93元。原告已先预交,被告张通达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本院不再收退。限张通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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