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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249号原告罗钟耀诉吴瑞汉、吴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03-21 15:57:36 打印 字号: | |

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告

吴健伟、吴瑞汉

 本院受理原告罗钟耀诉吴瑞汉、吴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交换证据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日利千分之八计);2、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交换证据的时间为二0二十六1430分,并定于同日15时在本院钱东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请张贴)

 

 

 

                                 O二二十一

 


 
责任编辑:钱东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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