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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234号原告林双钦诉李景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03-21 15:42:34 打印 字号: | |

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告

李景洪

 本院受理原告林双钦诉李景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交换证据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及从2019年3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7日止的利息人民币(55800-4000=51800)元(中途被告有偿还利息人民币4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交换证据的时间为二0二1430分,并定于同日15时在本院钱东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请张贴)

 

 

 

                                 O二二十一


 
责任编辑:钱东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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