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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223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吴若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03-21 15:34:09 打印 字号: | |

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告

吴若有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吴若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交换证据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付还原告一笔借款本金66000元,利息109121.36元,本息合计175121.36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11月17日止,2021年11月1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年利率14.4%另计);2、依法判令被告付还原告转贷前积欠利息94069.06元(截至2021年11月17日止);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交换证据的时间为二0二830分,并定于同日9时在本院钱东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请张贴)

                                 O二二十一


 
责任编辑:钱东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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